更新时间:2026-08-10 11:33:32点击: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,黄山市屯溪区政府发布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”,明确对辖区内犬类限养区严格管理,违规养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该“通告”对屯溪的犬只限养区做出划定,限制区范围禁养烈性犬;饲养大型犬应当实行圈养或栓养,不得溜犬(导盲犬、警用犬等除外);并实行免疫登记制度。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办理犬类经营营业执照,已取得证照的,不得以分店或者其他方式扩大经营范围。
屯溪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无免疫证、无免疫犬牌或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集中检查、整治。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清理,处置流浪犬、走失犬、染病犬。
通告要求“文明养犬”。禁止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、国家机关及学校、儿童活动场所;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体育馆、展览馆、会场、影剧院、游乐场、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(犬类表演、展览场所除外);医院、银行、候车厅、候机室、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;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、广场、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。
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和休息,如有影响,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。养犬人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。养犬人遛犬时间应主动避开早、中、晚上下班高峰期;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挂犬牌、束犬链(带),主动回避行人,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,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;束犬链(带)长度不得超过两米,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链(带)。
养犬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;如有伤害,养犬人要及时妥善处理。不遗弃犬只。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,应当将犬只转让给符合饲养条件的人饲养,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,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对犬只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,区城管部门按规定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;对擅自开办为犬类服务的专营商店、医院(诊所)、犬类交易市场的,由区市监部门依规处罚;对不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疫苗的,由区农委依法警告,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;对违章养犬或拒绝、阻挠捕灭违章犬,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,由区卫计委依规对养犬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