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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励奖不等额告公司败诉

更新时间:2026-08-31 13:46:09点击:

  小孙是北京某物业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。2015年,物业公司向客服部工作人员发放“年终奖”,其中一人为“3000元购物卡一张”,两人为“1000元购物卡一张”,小孙仅获得“500元购物卡一张”。小孙认为,同是公司客服人员,公司同工不同酬、差别对待。据此,小孙提起仲裁、诉讼,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2500元。

  庭审中,物业公司表示,客服部共有6名工作人员,经对部分业主进行访问,公司评定了五星级优秀员工1名,优秀员工两名,称职员工3名,并分别给予3000元、1000元、500元的购物卡作为奖励,这是公司对于员工的激励。小孙作为当年评定的“称职员工”主张购物卡面值差额缺乏法律依据。经过庭审,小孙未能证明公司与其约定过年终奖,也认可公司开展有“五星级优秀员工”评选活动。最终,法院采信了物业公司的主张,以小孙要求的年终奖差额25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小孙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释法:物质奖励不适用同工同酬

  本案中,小孙主张的“年终奖差额2500元”,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“年终奖”,但实质上可归类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“物质奖励”范畴。具体而言,小孙虽要求公司支付“年终奖”,但其并未举证证明:1.公司与员工明确约定有年终奖;2.公司与年终奖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条件。故在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年终奖约定的情况下,小孙就应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。

  蔡笑表示,这起案例中,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情况下,物业公司向员工发放金额不等的购物卡,即属于用人单位基于企业经营自主权,为激励、奖励员工而给付的“物质奖励”。从其性质上而言,完全区别于“工资”或“绩效工资”。“物质奖励”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一方,基于其经营管理权,依据企业效益、员工的表现等综合考虑后,给予优秀员工一定的物质奖赏。

  蔡笑称,“物质奖励”有别于“工资”或“绩效工资”的最显著特点就是: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“物质奖励”的有无,“物质奖励”的具体形式、“物质奖励”的具体价值及“物质奖励”的分配方式。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“物质奖励”性“年终奖”并不适用“同工同酬”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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