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6-08-31 13:45:53点击:
小林是海淀区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,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。依据入职offer、劳动合同、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的薪资构成,小林年薪(税前)35万元,其中月薪(税前)2.5万元,按自然月结算,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;年终奖5万元,按自然年结算,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。
2015年12月31日,双方劳动合同到期,小林不再与网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,“跳槽”去了另外一家公司。在此情况下,网络公司以小林“跳槽”为由,拒绝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5万元。小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、诉讼,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年终奖5万元,最终获得法院支持。
法官释法:离职无碍获取约定工资
海淀法院法官蔡笑表示,小林主张的“年终奖5万元”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“年终奖”,但实质上均是劳动者“工资”的组成部分。具体到小林的案例来说,在双方以劳动合同、薪资确认单确认小林年薪(税前)35万元并明确约定其中5万元为年终奖的情况下,该“5万元年终奖”实质上应属于小林的“工资组成部分”。
蔡笑解释称,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因此,依据该法律规定,网络公司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及薪资确认单的约定内容,向小林支付2015年度的年终奖5万元。至于小林2016年是否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,是否离职等情况,并不影响小林基于2015年工作的事实向网络公司主张该部分工资。
因此,当“年终奖”实质上属于双方所约定的劳动者“工资组成部分”时,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,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支付“年终奖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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